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關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86號),涉及我省1家生產企業(yè),F(xiàn)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武漢金綠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薄皮核桃
(一)抽檢基本情況。2017年2月23日,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對武漢金綠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薄皮核桃(生產日期:2016-12-01)”進行監(jiān)督抽檢,2017年03月28日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SC201700288檢驗報告表明:樣品霉菌的實測值為200cfu/g,其檢驗結果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耔類食品》中霉菌≤25cfu/g的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武漢金綠誠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薄皮核桃抽檢霉菌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武漢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日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接受委托加工上述不合格的“薄皮核桃(生產日期:2016-12-01)”共200袋,每袋500g,合計100公斤,根據委托加工合同,生產每公斤收取2元加工費,該批次共收取加工費2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武漢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1、沒收違法所得200元;2、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于2017年7月11日結案。案卷號為(武)食藥監(jiān)食罰〔2017〕01-52005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yè)整改情況:武漢市執(zhí)法人員對生產企業(yè)武漢金綠誠食品有限公司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企業(yè)排查原因并按要求進行整改:
一是召回并處置不合格產品。武漢金綠誠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了該產品的生產,發(fā)了不合格產品召回通知,該批次產品銷售商已全部銷售。
二是查找問題原因。企業(yè)自行排查原因后發(fā)現(xiàn),影響本批次產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是運輸儲存過程中造成的。
三是落實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該公司在本次抽檢不合格事件發(fā)生后,認真進行整改,于2017年5月4日遞交了整改報告并表示今后將加強管理,認真落實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絕此類事情的發(fā)生。
二、廣大消費者如發(fā)現(xiàn)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12331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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