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各有關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
能力驗證是加強實驗室質量管理以及評價和提高實驗室技術能力的重要手段,能力驗證的結果可作為承擔相應檢驗檢測任務的參考依據(jù)。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關于加強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能力水平的全面提升,現(xiàn)就加強食品藥品監(jiān)管系統(tǒng)檢驗檢測能力驗證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能力驗證工作的組織
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以下簡稱總局)負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能力驗證工作的組織領導。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承擔總局能力驗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相關省級食品藥品檢驗機構根據(jù)需要配合中檢院承擔能力驗證相關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所屬檢驗檢測機構參加總局組織的能力驗證。
二、能力驗證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總局負責組織制定和發(fā)布能力驗證計劃,指導能力驗證計劃的實施。每年的能力驗證計劃一般應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印發(fā)。
中檢院根據(jù)總局能力驗證計劃,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能力驗證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能力驗證活動。
三、能力驗證工作的要求
(一)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鼓勵所屬檢驗檢測機構積極參加總局組織的能力驗證。
(二)中檢院和相關承擔單位要高度重視總局組織的能力驗證工作,及時制定能力驗證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要配備足夠的資源,保證科學、規(guī)范地完成總局能力驗證計劃,建立并保存能力驗證工作檔案和相關記錄。中檢院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總局能力驗證計劃,并向總局科技標準司提交能力驗證年度工作報告。
(三)各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所屬檢驗檢測機構要積極參加總局組織的能力驗證;總局組織的能力驗證也接受其他系統(tǒng)的檢驗檢測機構和社會檢驗檢測機構、實驗室提出的能力驗證申請。
(四)總局能力驗證的參加者要正確認識和理解能力驗證活動的本質,按照能力驗證計劃的要求真實、客觀、及時地報送檢測結果,并確保數(shù)據(jù)的完整、規(guī)范與真實。能力驗證結果為可疑或離群的參加者,應當認真查找原因,主動采取整改和驗證措施。中檢院和相關省級檢驗檢測機構應為相關參加者的整改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五)總局能力驗證的參加者應當保存相關記錄,并向中檢院及時反饋相關信息。對能力驗證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中檢院進行申訴;對于在能力驗證工作中存在的違規(guī)行為,可以向總局投訴。
四、能力驗證結果的公布
(一)對于在參加總局組織的能力驗證活動中結果為滿意的檢驗檢測機構和實驗室,總局將公布名錄。
(二)對于在參加總局組織的能力驗證活動中串通或偽造數(shù)據(jù)的檢驗檢測機構和實驗室,總局將予以通報。
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科技標準司聯(lián)系人:張學博,電話:010-88330923。
中檢院檢驗機構能力評價研究中心聯(lián)系人:項新華,電話:010-67095943。
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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